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且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本市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二、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装配式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或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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