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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

2020-10-15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和装配率,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提升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临海市内建筑业企业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专业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而购置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给予购置金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委、台州市委系列决策部署,深化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超5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超2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产值超1500万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二、拓展市外市场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省内市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5亿元部分,省内市外产值每增加1亿元奖励企业10万元;超额不足1亿元部分,不予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企业)在省内市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1亿元部分,省内市外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超额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原省外产值奖励政策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支持一批企业晋升资质,对首次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首次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晋升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优质工程奖励。临海市内建筑业企业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优质工程(或优秀设计)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0万元,创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奖励50万元,创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的奖励20万元,创台州市建设工程括苍杯奖的奖励10万元。临海市内企业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外承建的工程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

 

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设立绿色通道。凡申请新批或增项铁路、交通、水利、港航、机电、通信等资质或引进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简化行政审核环节,允许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

 

六、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强、企业资质等级高、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等条件的临海市内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融资对接,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适当倾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政策性融资担保向建筑业企业扩面,鼓励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建筑业企业。鼓励保险机构向上争取政策,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实施差别化费率,探索共保体模式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八、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和装配率,对于小微工业园(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节点参照普通商品住宅执行。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提升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临海市内建筑业企业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专业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而购置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的,给予购置金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逐步向设计、生产、施工(安装劳务)一体化转型。

 

九、鼓励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对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特、一级施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保障生产生活用地。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企业出借资质和串标、围标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清出制度,将市场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到岗履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具体由市建设局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附则。本意见于2020年10月1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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